建筑工程几类工程如何区分,法律有哪些规定

建筑工程按行业标准可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建筑,以下为一类建筑工程:
1、12层以上或檐口高度36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24米以上或檐口高度18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50吨以上的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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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按照行业标准可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一类建筑工程:
1、12层以上或檐口高度36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24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18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50吨以上的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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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别区分如下:一类: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高度240米及以下的,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二类: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高度120米及以下的,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三类: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高度70米及以下的,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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